8月15日(记者耿姗姗通讯员向宇轩)这对年轻夫妇因故取消马尔代夫蜜月旅行,提前4天告知旅行社。回复是预付差旅费3万多元不退。8月15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获悉,法院认定旅行社不退钱违法,要求退还小两口一半费用。

2017年12月10日,一对情侣与一家旅游公司签订了7天5夜的旅游合同,约定出发时间为2018年1月23日,共花费31400元,包括两人从香港到马累的往返机票和酒店住宿,出发前已付清全款。2018年1月18日,由于家里有事,小两口决定取消行程,立即通知了旅游公司。1月19日,与旅行社讨论后续事宜时,被告知取消行程不可退款。

这对年轻夫妇以为他们在旅行开始前告诉旅行社取消旅行。3万多元的团费包括马累一晚酒店,望月岛两夜豪华房,两夜水上屋,岛上早餐晚餐,往返机票等。有些费用实际上不应该发生。而且双方签订的旅行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旅行者在旅行开始前提出解除合同,则在旅行开始前6-4天从总旅行费用中扣除必要费用的50%,在旅行开始前3-1天,从总旅行费用中扣除必要费用的60%。旅行社完全不退团费显然是不合理的。

[旅游资讯]小夫妻出发前四天取消出国蜜月游 3万元团费旅行社不退

旅行社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签订的项目,他们为夫妇俩提供在马尔代夫望月岛预订往返机票和酒店的服务,行程的变更实际上是自由行。旅行社已经根据合同为他们预订了机票和酒店房间。但在没有任何客观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在行程前2天单方面告知确认取消行程,这样的不经意违约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退款条件要求,因此已支付的免费旅行预订项目的费用和损失由自己承担。

[旅游资讯]小夫妻出发前四天取消出国蜜月游 3万元团费旅行社不退

经审理,法院认定,该对夫妻于2018年1月19日因付款后突发事件正式通知旅行社取消行程并解除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旅行社可以扣除必要的费用,但由于旅行社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因取消情侣行程而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旅行社将承担无法证明的不良后果。

最后法院支持夫妻主张,判被告旅行社按合同返还夫妻1.57万元。旅行社不服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标题:[旅游资讯]小夫妻出发前四天取消出国蜜月游 3万元团费旅行社不退

地址://www.manthraah.com/lygl/11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