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9月26日电(任忠)据九寨沟县政府网消息,为保护九寨沟自然遗产,维护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国家5a级旅游景区荣誉,进一步规范风景旅游市场秩序,营造良好旅游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风景名胜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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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违反以下规定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全县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进入景区的游客和居民,必须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景区管理规定,服从和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和景区管理部门的管理。

(二)县城内的一切单位、居民和游客,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山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种设施,不得刻画、涂抹风景或者设施。严禁在景区出售和使用自热包装食品,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不得在非吸烟区吸烟;严禁一切破坏风景资源的行为。

(三)旅行社必须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经营旅游业务。严禁雇用无证导游从事导游活动和超范围经营。严禁不合理的低价游。禁止零负团费。禁止擅自增加旅游项目收费,禁止诱导或者欺骗旅游者,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

(4)宾馆、民宿、藏族农家院、购物点等企业(户)。应当依法取得公安、市场监管和卫生部门的批准(登记)手续,环境保护和卫生指标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必须诚信经营,文明服务,明码标价,收取合理费用,不得销售过期变质食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克扣工资等。,员工应穿戴整齐并挂牌上岗。

(五)严禁企业(户)占道、强行交易、欺骗游客、尾随兜售、强行买卖、不明码标价、价外加价或收取不明费用。

(6)严禁无证导游;严禁伪造、冒用或借用他人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严禁引导游客以非法手段规避景区;严禁在景区内进行登山、露营等活动;严禁通过红白喜事带游客进入景区(点)。

(七)严禁在景区(点)、车站、广场、高速公路等场所拦截、追赶车辆或登临、扒乘机动车辆;严禁引进旅游景点、餐厅、住宿、以堵、推、拉、拖、缠等方式推销商品。威胁或者强迫旅游者接受旅游服务。

(八)严禁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倒车、停车、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严禁摩托车、三轮车、私家车等非营运车辆载客;严禁车辆未经许可在景区限制时间和限制区域内行驶和停车;严禁使用车辆私自将游客拉入景区。

(九)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介绍和吸引游客在景区停留;游客禁止在风景区逗留。

(十)严禁不遵守排队检票、依次检票等规定,并影响旅游秩序。

(十一)严禁在九寨沟风景区和九寨沟县沿九环路放养牲畜,非法放牧。

(十二)严禁利用宗教场所哄骗游客消费;严禁通过宗教活动带游客进入景区(点)。

(十三)严禁其他破坏景区旅游秩序的行为。

二、对违反本通知的企业(户)和个人,给予如下处罚

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50元罚款;或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风景区非吸烟区吸烟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旅游者,通过安排购物或者支付旅游项目费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停或者吊销导游证和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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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四项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强行买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超出规定区域摆摊设点,摆阳伞、帐篷,摆放桌椅;由风景区管理机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六项规定,伪造、冒用、借用他人导游证或者无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引导游客以非法手段逃避景区景点的,由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攀越风景名胜区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应急救援费用。

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喊招顾客、拦截、追逐、驾驶车辆,或者强行登车、集合车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罚款;喊招顾客超过三次的,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七款规定,第一次兜售商品的,予以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第三次扰乱旅游市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八项规定,未经批准的车辆在景区限制时间和限制区域内行驶或者停车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或者停放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使用私人车辆将游客拉进风景区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游客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车辆驾驶员有违法所得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至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九项规定,在风景区逗留、停留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处以2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通知第十条规定,不遵守风景区管理规定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十一项规定,在景区内开放牲畜、非法放牧的,由景区管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通知第十二条规定,诱骗旅游者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其他违反风景名胜区旅游秩序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通知的企业(户),其他个人处理

(1)景区居民违反本通知,首次查实的,扣除该居民当年相关补助资金的30%,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次核实的,扣除该户当年相关补贴资金的60%,取消景区相关优惠政策,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处理;第三次核实的,扣除该户当年所有相关补贴资金,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破坏风景旅游秩序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物)工作人员、村(社区)工作人员,从重处罚。违法行为人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物)职工的,给予纪律处分;违法人员为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按程序予以免除职务,其他社区、村干部和村(居)小组长,依法严肃处理。违法人员为政府机关、国有企业(事)经营单位聘用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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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职工和村(社)工在旅游秩序管理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给予纪律处分;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破坏景区旅游秩序的违法行为将纳入相关人员诚信记录,限制此类人员在九寨沟县从事旅游服务活动。

V.接受投诉

旅游投诉电话24小时受理游客投诉;对游客投诉反映的问题应实行首问负责制,并及时处理相关单位,有效维护游客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些推卸责任和不处理他们的人将被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旅游投诉电话:0837-7712980,0837-7739309

第六,奖励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旅游投诉电话和九寨沟景区官网举报破坏九寨沟景区旅游秩序的行为,并提供相应证据;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回复举报人。

举报破坏景区旅游秩序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景区管理机构给予奖励。标准如下:

(1)对本通知第一条第(二)、(三)、(四)、(五)、(六)、(九)项所述违法行为进行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2)举报本通知第一条第(七)、(八)、(十)、(十一)、(十二)项违法行为的,奖励人民币200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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