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北京市旅游条例(修订二稿)》。修订草案二稿规定,今后游客在旅行社指定的购物场所购买假货,可以要求旅行社退货换货;如果购买的货物给游客造成损害,游客可以提前要求旅行社赔偿。此外,条例明确规定了提供旅游信息和旅游景点的搜索网站中的“不经意间经过”现象。

签订书面购物合同

旅游购物最容易发生纠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李晓娟说,为了打击旅游购物中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该法案第二次修订草案规定,旅行社经与旅游者协商同意或应旅游者要求指定特定购物场所或安排收费旅游项目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导游以就餐或者检查为名,增加已付费旅游项目或者变相增加购物场所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游讯]北京市旅游条例:跟团购物受损害或享旅行社先行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修订增加了旅行社处理退货和预付赔偿的义务。旅游者在与旅行社协商的购物场所购买商品,销售者在商品上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销售无效或者变质商品的,旅游者可以在旅游结束之日起30日内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和换货。如果购买的商品给游客造成损害,游客可以提前要求旅行社赔偿。赔偿后,旅行社有权向商品销售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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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区的住宅区将不限于5个

在以前的条例草案修订草案中,对住宅游的经营规模进行了限制,规定市区的住宅客房规模应控制在5间以下,农村的住宅客房规模应控制在15间以下。

据李晓娟介绍,通过对整个小区管理的实地调查和统计分析,发现城市“北京人”的平均房间数远远超过5间,农村“民间游客”也有15间以上的大宅院。因此,为了使规定符合实际,促进民宿的规范发展,本次修订删除了关于房间数量的规定。

外国导游需要获得一张“北京导游卡”

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调查,全市现有4万名导游中,90%左右是初级导游,约有一半是非本地户籍。而且在一日游中,各地导游的做法非常普遍。鉴于跨省执业导游给执法带来的困难,条例草案第二次修订稿规定,在本市执业的导游应向本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导游证。

搜索网站需要标注支付信息

条例草案第二次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网络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以竞价排名的方式在本市为旅行社及其旅游产品提供商业推广服务的,应当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区分自然搜索结果和付费搜索信息,并对付费搜索信息逐一添加显著标记。

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行业组织发现网络信息搜索平台发布虚假旅游经营信息,有权要求网络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纠正、删除或者断开虚假信息链接,也可以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网络信息部门举报。

“不去则已”的景点需要写入合同

有些“一日游”忽悠游客,只“路过”而不“进入”旅游景点。在这方面,条例草案的第二次修订草案加入条文,将收费的景点纳入旅游行程内,如没有安排参观,则须在合约内注明。旅行社未在旅游合同中标明同类景区具体名称或者未输入景区名称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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