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女子随团出国旅游,但不幸在浮潜时溺水身亡,家人将组织者旅行社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旅游合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院认定旅行社应承担主要责任,判处旅行社赔偿60多万元。

2012年6月20日,关琳(化名)支付1万元差旅费,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泰国苏梅岛七天六夜自由行。团内十六名游客在旅行社提供的范围内自行选择旅游线路和景点。旅游前,旅行社向他们发出旅游通知,说明旅游行程和相关安全注意事项。8月7日的行程安排为“桂岛+山月湾一日浮潜游”,相关注意事项为游客参加海岛活动要注意人身安全,根据自身水质选择旅游项目,参加浮潜要注意安全。

[游讯]中国女子赴泰国旅游浮潜溺亡 旅行社被判赔偿60万

8月7日上午10点关林等游客登岛,领取浮潜器材后,在海中浮潜,欣赏水下景观。午饭后,关林和另一位游客又去浮潜了。下午1点,其他游客发现他们溺水了。旅行社把关琳送到了当地医院。8月16日,关林经医治不治身亡。

2013年3月,关琳家人将旅行社诉至吴中法院,辩称被告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关琳溺水死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请求法院责令被告赔偿各种损失81万余元。旅行社认为其在旅行过程中已经履行了安全义务,乘客死亡的原因是没有遵守旅行社的提示和安全通知,旅行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原告称,三个多小时后,关琳被发现溺水,并被送往医院。对此,被告称,事故发生后,被告相关人员及时报警,安排抢救,但时间较长,因为事发地点远离医院,这是客观情况,被告已尽到责任。

经审查,吴中法院认定,被扶养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活费、交通费65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金4.25万元。

法院认为,旅游经营者有义务确保旅游安全,特别是在出国旅游时,游客对相关景点和特色活动的风险了解不多,主要依靠旅游经营者的介绍和提醒。因此,当游客参与某些危险的旅游项目时,旅游经营者应详细告知游客注意事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以促进游客对旅游项目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并做出一定的选择或预防措施。

本案中,被告虽然在巡回通知书中注明了注意事项,但其内容只是一般的提醒。被告没有详细介绍浮潜活动和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使得游客无法充分了解活动,更不用说让游客警惕活动中的风险。被告有过错。

此外,旅游经营者在为游客提供可选景点时,应预见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本案中,游客溺水身亡后,虽然被告尽力协助游客抢救,但由于旅游目的地医疗设施不完善,游客在很长时间后被送往医院,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因此,被告在为游客安排景点时也犯了错误。

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本案中的受害人应该最清楚自己的水和健康状况。早上浮潜后,午饭后和别人一起浮潜,结果出了事故,也是自己的错。综上所述,法院认定被告对85%的事故负有责任,并判决某旅行社按责任比例赔偿死者家属60多万元。

法官提醒:

对于高风险旅游项目,旅游经营者应向游客提供充分的信息和风险预警,并在人员和财产有危险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以履行组织者的安全义务,尽可能保障游客的安全。游客在选择旅游项目时,应该充分、仔细地了解旅游经营者。如果涉及高风险旅游项目,首先要检查旅游经营者是否有经营权。同时,游客对自己的情况不要盲目自信,一定要把握“量力而行”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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