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70的张阿姨,陪着亲戚朋友参加了上海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游。没想到,在参观泰国大皇宫景区时,张阿姨不慎摔倒受伤,导致右肱骨骨折。为此,张阿姨起诉旅行社,要求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2万余元。

近日,上海静安法院裁定,在确认张阿姨的合理主张时,旅行社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向张阿姨支付各种赔偿费用共计6.1万余元。

2010年1月19日,张阿姨一行8人与旅行社签订了《上海出境游合同》,参加旅行社组织的2010年2月24日至3月3日的泰国6晚7日游。2月25日下午3点左右,旅游团安排游览大皇宫景区时,领队因故没有带旅游团进入大皇宫景区,而是由大皇宫景区导游带领。张阿姨一进门就摔倒了。当晚7点左右,旅行社领导把张阿姨送到当地医院。之后,张大妈依然和团里一起旅行,直到同年3月2日。回上海后,张阿姨去医院治疗,当月月底出院。

[旅游资讯]老人泰国游玩摔伤 旅行社被判担责七成

2010年12月6日,经张阿姨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损害进行司法鉴定。2011年1月18日,鉴定意见认定张阿姨因某种原因受伤,导致右侧肱骨骨折。受伤的后遗症相当于十级道路交通事故。可护理2-3个月,营养期1个月。基于此,张阿姨提出巨额经济补偿,包括她在日本工作的两个女儿,如路费、误工费等。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根据参观大皇宫的规则,必须指定一名宫内导游,但旅行社提供的证明并未表明规则禁止领队和团内导游进入,领队在离队时应向游客作出必要的说明。其次,从旅行社在法庭上的陈述和张阿姨的证人陈述可知,旅行社在第一时间没有采取积极措施给予协助。所以旅行社承担主要责任。

但是,张阿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有轻微过失,可以适当减轻旅行社的责任。最终判决,70%的责任由旅行社承担,另外30%由张阿姨承担。

70岁的老人张阿姨在旅游途中摔倒受伤,要求旅行社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2万余元。经审理,法院裁定,在确认张阿姨的合理主张时,旅行社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费用总额超过6.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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